(2017)浙0282执2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余姚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余姚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卢严伟,沈敏,宁波瑞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844702985E主要负责人:张一飞,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泗、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姚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金型二路228-13-20号。法定代表人:卢严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卢严伟,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敏,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瑞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吉路397号。法定代表人:严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714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与余姚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卢严伟、沈敏、宁波瑞枫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卢严伟名下的房屋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受偿3138556.2元,另被执行人余姚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履行300000元,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261443.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