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银花、王兆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银花,王兆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509号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中心北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85204095Y(1-1)。法定代表人:吕彦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平,男,该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飞,男,该公司资产保全部办事员,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汪银花,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现住祁门县。被告:王兆旺,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现住祁门县。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银花、王兆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计603.5元,由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笪好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