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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吕玉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吕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83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成剑,主任。委托代理人钱梅(特别授权),该所科长。委托代理人赵钢(特别授权),该所综合执法一中队监督员。被申请执行人吕玉珍,女,汉族,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卫医罚[2016]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作出泰卫医罚[2016]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罚款15000元(已缴纳4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记录;2、案件受理记录;3、现场笔录;4、监督意见书;5、询问笔录;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7、立案报告;8、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9、询问笔录;10、吕玉珍身份证复印件;11、现场检查照片确认表;1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3、案件审理意见表;14、合议记录;1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6、证明;17、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8、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9、非法行医长期跟踪监测通知单;20、现场笔录;21、催告书;22、证明。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作出泰卫医罚[2016]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吕玉珍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泰兴市某街道某村某组非医师行医。申请执行人经过调查后,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作出泰卫医罚[2016]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履行了4000元,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催告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泰卫医罚告[2016]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泰卫医罚[2016]第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内容(已缴纳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凌人民陪审员  周彬玲人民陪审员  孙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音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