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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柯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86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6日,住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草桥村13组。被告:柯某某,女,汉族,生于2001年4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