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程国平与周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平,周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427号原告:程国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0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周定,男,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平与被告周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国平撤回对被告周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程国平负担。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