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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彪、郑帮富与王合权承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彪,郑帮富,王合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财保64号申请人:陈彪,男,1969年12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郑帮富,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王合权,男,1949年5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陈彪、郑帮富与被申请人王合权承揽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彪、郑帮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蓬安县农牧业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王合权的蓬安县卫星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343,960元为限。同时,申请人郑帮富以其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川R0Ax**)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彪、郑帮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蓬安县农牧业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王合权的蓬安县卫星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拆迁补偿款,冻结金额以343,960元为限。二、查封申请人郑帮富以其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川R0Ax**),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由申请人郑帮富负责保管,但不得出售,变卖,设立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茏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