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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荣祥、郑艳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荣祥,郑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荣祥,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郑艳丽,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郑艳丽在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郑艳丽工资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