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纯丽与李勇谦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纯丽,李勇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3719号申请人周纯丽,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林杰涛,上海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芳,上海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勇谦,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仁化县,申请人周纯丽与被申请人李勇谦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6月15日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受理案号:(2017)深仲受字第1229号】,现申请人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2017)粤0306财保292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李勇谦价值人民币72479.94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勇谦在深圳招商银行金色家园支行62×××99账户的存款,以价值人民币72479.94元为限;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勇谦名下的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xx房产{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xx4号},以价值人民币72479.94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李 娜审 判 员 刘 妍代理审判员 黄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艳(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