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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利凯裕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利凯裕商贸有限公司,丁智勇,丁春燕,郑顺章,陈小羽,陈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范杰·本杰明·沃伦(FANGERBenjaminWarren),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安标,福建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秋璇,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利凯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瑞景名仕城12幢2层110号。法定代表人:丁智勇。被执行人:丁智勇,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丁春燕,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顺章,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小羽,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菊梅,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利凯裕商贸有限公司、丁智勇、丁春燕、郑顺章、陈小羽、陈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303号民事判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杰审判员 张宗务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