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全宝与孙文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全宝,孙文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43号申请人:周全宝,男,住瓜州。被执行人:孙文先,男,住瓜州。本院在执行周全宝与孙文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文先交纳案件款3000元,剩余337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艳军代理审判员  陈 典代理审判员  傅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仕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