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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夏某某、张某某、侯某某、贾某某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某,侯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490号被执行人夏某某,男,无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无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无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无业,现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夏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凌海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被执行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凌海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被执行人侯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凌海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被执行人贾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凌海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但被执行人夏某某、张某某、侯某某、贾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数额。凌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4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