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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相保与汪奇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相保,汪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64号申请执行人:胡相保。被执行人:汪奇。本院在执行胡相保与汪奇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8月2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汪奇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20000元(含利息)元,诉讼费3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志刚审判员  王 成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