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童家荣、汤永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家荣,汤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童家荣,男,195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汤永进,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家荣与被执行人汤永进民间借贷纠纷即(2016)闽0821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人民币1789元,另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28211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