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李岗与被告李颜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李岗,李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092号原告赵李岗,男,汉族,1988年4月8日出生。被告李颜军,男,汉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原告赵李岗与被告李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李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李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李岗负担。审判员 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