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10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张新伟、樊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蒲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10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4号。负责人罗长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伟,该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该支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蒲停,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蒲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蒲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蒲停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随即限制了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蒲停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有位于潼南区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虽已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在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本院也依法对该房屋予以查封。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蒲停达成和解,蒲停对借款实行分期偿还,故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不对已查封房屋予以处置。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和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10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40814.44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40814.44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红审 判 员 游献伟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