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留广、倪春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留广,倪春凤,陈雅文,陈镕懿,陈某,XX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留广,男,1934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倪春凤,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雅文,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镕懿,女,1998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某,男,2009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XX兰,女,1938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02589号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倪春凤名下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万基爱丽斯特小区2幢802室房产及附属车库(青田县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备案登记证明号为00000063)。2017年7月11日王立华(公民身份号码)以19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倪春凤名下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万基爱丽斯特小区2幢802室房产及附属车库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立华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人民陪审员 邹 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