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仲琼与卓衍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仲琼,卓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胡仲琼,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卓衍成,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仲琼与被执行人卓衍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45,0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贤贵审 判 员 周向阳代理审判员 宋怡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