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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枝江市环境保护局、枝江市鑫营种猪养殖场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枝江市环境保护局,枝江市鑫营种猪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枝江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体育路*号。法定代表人:尚桦,局长。被执行人:枝江市鑫营种猪养殖场。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赵楼子村*组。经营者:李祥明,男,生于1964年10月22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枝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枝江市兴鑫养猪场农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0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