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中财与被告魏春燕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中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1252号起诉人:魏中财,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收到起诉人魏中财的起诉状,起诉人魏中财向本院提出依法解除原被告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单身,未婚,与被告父亲系亲兄弟。被告出生后不久,原告即收养被告。现原、被告之间收养关系名存实亡,向法院起诉解除原被告收养关系。经审查,本院在诉前调解中询问原告,原告表示提起诉讼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被起诉人解除收养关系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诉状上也并未签名。本案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规定,本案起诉人明确表示提起诉讼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魏中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雨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