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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河北佳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鸿泰京都制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佳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鸿泰京都制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佳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均彦。被执行人:河北鸿泰京都制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树海。申请执行人河北佳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鸿泰京都制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