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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兴其与勾云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其,勾云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433号原告:杜兴其,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亭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其,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亭县。系原告杜兴其之妻。被告:勾云贵,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兵,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兴其与被告勾云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兴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兴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兴其撤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杜兴其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