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兴其与勾云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其,勾云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433号原告:杜兴其,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亭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其,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亭县。系原告杜兴其之妻。被告:勾云贵,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兵,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兴其与被告勾云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兴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兴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兴其撤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杜兴其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