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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成与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972号原告:刘成,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3号。法定代表人:陈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与被告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刘成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