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红,买英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418号原告:杨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燕,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买某,男。原告杨某与被告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辛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