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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人中与被执行人四川蜀通秦巴天然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人中,四川蜀通秦巴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张人中,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通江县。被执行人:四川蜀通秦巴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兰英,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人中与被执行人四川蜀通秦巴天然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年7月20日,本院已受理了被执行人四川蜀通秦巴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破产重组申请案,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921执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裴茂森审 判 员  张 蛟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