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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郴州市步步兴商贸有限公司与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步步兴商贸有限公司,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步步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市场南苑10栋107号。法定代表队人朱泽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300号。法定代理人李小莲,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步步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东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