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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延海与姜晓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海,姜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1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延海,男,1962年6月4日生,汉族,大兴沟林业局汽运处工人,住大兴沟林业局南山下2-2-303室。被执行人:姜晓兵,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汪清县大兴沟镇站前26-2-102室。本院在执行王延海与姜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证券公司查询投资权益证券账户及相关资金,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姜晓兵已履行6.8万元,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延海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姜晓兵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将被执行人姜晓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新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雨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