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财保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万胖妮、李双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胖妮,李双喜,常斌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财保22号之一申请人:万胖妮,女,汉族,1957年7月15日生,住确山县。被申请人:李双喜,男,1965年3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驿城区。被申请人:常斌豪,男,汉族,住确山县。申请人万胖妮与被申请人李双喜、常斌豪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豫1725财保22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李双喜驾驶的登记在常斌豪名下的豫Q×××××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申请人李双喜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双喜驾驶的登记在常斌豪名下的豫Q×××××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