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亚辉与汪永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辉,汪永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986号原告:王亚辉,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汪永辉,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辉诉被告汪永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亚辉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