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姜统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统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2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黄春梅。被告人姜统继,曾用名姜大哥,男,1988年2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儋州市。2011年11月24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3月24日被抓获,同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姜统继进入海口市海府一横路8-2号被害人王某的住处,将王某放在房内的现金人民币1001元及白色OPPO手机1部盗走。2017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姜统继进入海口市南宝路部队宿舍Y8栋402房被害人张某家中,将被害人张某放在房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及华为手机1部盗走。2017年3月24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姜统继被92830部队保卫处抓获,后移交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处理。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姜统继处扣押尺型塑料胶片2张、十字形开锁器1个、长方形锡片30片、万能钥匙2枚、L型铁丝1个、打火机1个等作案工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统继犯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姜统继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统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尺型塑料胶片2张、十字形开锁器1个、长方形锡片30片、万能钥匙2枚、L型铁丝1个、打火机1个均予以没收销毁。三、责令被告人姜统继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01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黄 威速 录 员 王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