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以刚、毛顺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以刚,毛顺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664号申请人:魏以刚,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毛顺府,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申请人魏以刚与被申请人毛顺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毛顺府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4957号民事案件中保管款84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