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红梅与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梅,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603号原告:吴红梅,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黄曙峰,董事长。原告吴红梅诉被告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吴红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红梅负担。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