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江与河南省中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河南省中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2358号原告:陈江,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梅,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中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灿杰,职务不详。原告陈江与被告河南省中原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江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46,800元,减半收取计73,4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陈江负担。审 判 长 卞爱生审 判 员 邵宁宁人民陪审员 虞国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