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4民初547号原告王某,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张某,男,52岁,汉族,东阿县姜楼镇农商银行职工,住山东省东阿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3月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被告张某借我现金30000元,后被告归还7000元,现下欠23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张某未提供答辩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张某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2016年8月5日,归还7000元,2016年8月5日,被告张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欠到现金贰万叁仟元,张某,2016.8.5号”,庭审中,原告称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因被告未到庭,致法庭质证、辩论、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由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被告出据欠条一份在卷佐证,业经当庭核实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欠原告王某现金23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该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欠款被告应予归还。原告持欠据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欠款2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万全人民陪审员 刘广泗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