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西安优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伟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优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伟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534号原告:西安优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贺家寨村18号。被告:陕西伟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37号。法定代表人:侯家芹,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优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伟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优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优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优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兰 喆审 判 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怡打印:相丽华校对:杨凤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