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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0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南灌区与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南义井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南灌区,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南义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02民初868号原告: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南灌区,住所地:定襄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杜宏伟,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石志昌,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杨芳乡庄力村人,现住定襄县襄苑小区*号楼*单元。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南义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高云,职务: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常晋同,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南义井村人。系该村支部委员。原告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南灌区与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南义井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南灌区﹙以下简称云南灌区﹚的法定代表人杜宏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志昌与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南义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义井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高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晋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南灌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其铺设在原告管理的忻定干渠桥面上铺设的输电线路;2、本案的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忻定干渠南义井段是属于原告的管理范围,2016年11月,被告擅自在原告管理的忻定干渠桥面上铺设输电线路,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管理的桥面上铺设输电线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对忻定干渠的管理权,而且给渠道、桥梁的管理、维修以及车辆、行人通行都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被告南义井村委会辩称,输电线路已经存在30年了,因去年出现故障才改在桥边上,忻定干渠,还有国防光缆,今天以前还没有一家不让架线的,该条线路所带机井共灌溉四个地方,当时埋得时候也经过其同意,村委会架设电线只能上空或地下,忻定干渠绕不开,但现在没有绕的地方。铺设的输电线路就算故意破环也很难,所以安全系数相当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在庭审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云南灌区提交的证据有:1、现场照片4张。用于证明被告架设电线侵犯了原告管理的忻定干渠上桥梁的管理、维修以及车辆、行人通行都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2、提供了包括(侵权责任法、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国家标准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法条及依据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未按规定建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原告说的规定,所有的规定不是法,我们村里有专业的电工,有资质也好,是供电所的职工,是专业的电工做的,埋下线路后,安全系数非常高,后果我认为在安装前也取得了他们的同意,在施工过程中电线质量、管子、水泥等也有土的全面覆盖,安全性没有问题。被告南义井村委会提交的证据:证人常建新于2017年6月8日书写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被告电线施工征得原告同意。庭审中证人常建新陈述,我任中共南义井村支部书记,大约2016年10月份左右,当时我和村委主任王高云、还有常晋同商量在灌区上挪电线的时候,商量下提前打电话,王高云给原告单位员工武秀荣打电话时我也在场,村委主任王高云和他告诉的,武秀荣当时说安哇,完了写上一个书面的东西,当时打电话的内容就是个这,大约在收完秋以后。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武秀荣是我单位的临时工,他无权决定这些事项,不仅他无权,我们也无权决定,必须报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批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庭审调查、当事人自认、结合相关证据,可以确认的事实为:原告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南灌区系事业单位法人,其举办单位为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完成灌溉任务,养护渠道,维修工程,保证渠道畅通无阻,汛期防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规水法。忻定干渠南义井段呈东西走向,横穿南义井村的部分耕地,属于原告的管理范围。此前,被告南义井村委会为灌溉忻定干渠以南部分耕地在空中架设输电线路已30余年。2016年因原告所有的忻定干渠两侧枯树被大风刮倒造成被告架设的输电线路短路,致在忻定干渠内吃草的羊群部分死亡。双方发生纠纷。该案经我院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现处于二审法院审理中。2016年11月,被告南义井村委会经与原告云南灌区的职工武秀荣沟通后在原告管理的忻定干渠的一座南北走向的桥面上铺设输电线路。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管理的桥面上铺设输电线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对忻定干渠的管理权,而且给渠道、桥梁的管理、维修以及车辆、行人通行都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被告认为已经和原告单位员工武秀荣沟通协商过,征得对方同意才进行施工的,而且安全性没有问题。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提出三种解决方案:一、重新铺设输电线路从桥的基础下面穿过。二、维持现状,由有关部门出具安全评价。三、走原来从空中架线通过。被告的解决方案为应维持现状,由被告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出现纠纷后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调解意见相差悬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双方缺乏有效沟通,产生误会,致使被告在未经原告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原告的桥面上埋设输电线路。从原告的桥面上埋设输电线路,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也给原告对桥梁的管理、维修带来影响。因此,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考虑到现在正值农忙季节,应给被告留出合理时间进行改建。在此期间,被告应当保持足够重视,防止发生不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南义井村村民委员会在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其铺设在原告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南灌区管理的桥面上的输电线路,恢复桥梁原状,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南义井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小均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亢献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