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梁某、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徐某,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来安县解放巷20号(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来-新安字第11-6**号)房产归梁某所有。本案经本院执行,已将位于来安县××号(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来-新安字第11-6**号)房产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梁某名下。据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