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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解红超与杜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红超,杜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1民初1号原告:解红超,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亮,江西省丰城市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9042109432。被告:杜文俊,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解红超与被告杜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红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亮、被告杜文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红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文俊归还借款454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战友关系,从2016年11月1日至12月8日,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45478元,约定在同年12月10日归还,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及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给被告。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联系不到被告,经过打听,才知道被告因涉嫌吸毒被羁押,原告找到被告家人,被告家人不予理会,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被告杜��俊辩称,借款我承认,但是三个人借的,我个人只借了三万左右,其他的钱是另外两个人用我的手机借的。原告杜文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红包记录作为证据,被告杜文俊质证后,对支付宝转账及200元的微信红包予以认可,对另外两个金额为1000元和60元的微信红包不予认可。对被告杜文俊认可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杜文俊不予认可的1000元和60元微信红包,本院审查认为,该两笔转账的接收方并非被告的账号,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两笔转账的接收账号与被告有关,故本院对该两笔转账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陆续通过支付宝转账44218元、微信红包200元,共计44418��。后因原告联系不上被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杜文俊现在江西赣西强制戒毒所戒毒,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杜文俊自述本案为诈骗,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遂于2017年2月17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后因原告解红超表示不愿意刑事报案,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杜文俊涉嫌刑事犯罪,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裁定恢复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杜文俊自述本案属于诈骗,但原告解红超不予认可且不愿意刑事报案,而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本案属于刑事犯罪,故本案应按民事纠纷处理为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均予以认可,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原告解红超要求被告杜文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文俊辩称借款是三个人借的,因本院认定的借款均系杜文俊的账号接收的,被告杜文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其他人所借,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杜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解红超借款44418元;二、驳回原告解红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元,由被告杜文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熊国民审 判 员  黄小娟人民陪审员  陈水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鄢慧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