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蔡学才与刘祚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学才,刘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蔡学才,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刘祚伟,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蔡学才与刘祚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祚伟赔偿申请执行人蔡学才财产损失2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3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祚伟的银行存款288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锐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学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