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宝珍、福建省德化县圣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珍,福建省德化县圣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徐宝珍,男,194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圣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科技园(铭丰花纸厂对面)。法定代表人:陈斯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宝珍与福建省德化县圣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37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8700元、公告费263.1元,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