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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先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先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76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先卫,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简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被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1月8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于2016年3月17日被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盗窃于2017年4月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先卫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七日作出(2017)川0180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先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先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先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先卫撤回上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0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聂婷婷审判员  戈金梁审判员  李抒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