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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姜座洲与关伟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座洲,关伟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014号原告姜座洲,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冯井泉,系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关伟刚,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姜座洲诉被告关伟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223662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关伟刚无法找到,原告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的现住址,也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手续,本院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座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5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姜座洲465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苗     永     福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艺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