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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凌观上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观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2025号申请执行人:凌观上,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汉,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11号,组织机构代码K3172854-2。法定代表人:吴锦荣。申请执行人凌观上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8行赔初1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49228.41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17年7月4日,被执行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人民币249228.41元和执行费人民币3638元。同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将上述执行款人民币249228.41元划拨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并确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请求对本案予以结案处理。2017年7月18日,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3638元后,本院依法将执行款人民币249228.41元划拨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本院认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行赔初1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行赔初1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宇审判员  林 珊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