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爱梅、王振河等与卢瑞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梅,王振河,卢瑞仁,欧琼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773号原告:张爱梅,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王振河,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上列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风,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列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冰,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卢瑞仁,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欧琼华,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上列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珉,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张爱梅、王振河与被告卢瑞仁、欧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爱梅、王振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爱梅、王振河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爱梅、王振河撤诉。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计3485元,由张爱梅、王振河负担。审 判 长 林雪迎人民陪审员 吴辉荣人民陪审员 卢盛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清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