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7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成都麦房宝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麦房宝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015号原告成都麦房宝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姝,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职务不详。原告成都麦房宝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麦房宝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