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抗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成芳,庞强,李明新,李红,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抗10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原审被告:康成芳,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原审被告:庞强,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审被告:李明新,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原审被告:李红,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康成芳、李红、庞强、李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川商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对本案检察监督,并提请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抗诉。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淄检民(行)监[2017]3703000003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淄川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