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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曹波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曹波。本院执行威远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曹波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曹波应缴纳罚金2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洪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