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万、林金花等与粘孝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万,林金花,洪某,郑思颖,郑嘉豪,粘孝铭,粘明星,李建平,鄞桂元,陈志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517号原告:郑万,男,汉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林金花,女,汉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洪某,女,汉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郑思颖,女,汉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郑嘉豪,男,汉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郑思颖、郑嘉豪的法定代理人:洪某,女,系郑思颖、郑嘉豪之母。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航,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粘孝铭,男,满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粘明星,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李建平,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斌,福建正成功(南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鄞桂元,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志超,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万、林金花、洪某、郑思颖、郑嘉豪与被告粘孝铭、粘明星、李建平、鄞桂元、陈志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万、林金花、洪某、郑思颖、郑嘉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万、林金花、洪某、郑思颖、郑嘉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万、林金花、洪某、郑思颖、郑嘉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郑万、林金花、洪某、郑思颖、郑嘉豪负担。审 判 长 黄永茂代理审判员 孙承海人民陪审员 李华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超群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