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晏军与陈朝辉、徐玲民间借贷纠纷(终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军,陈朝辉,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249号申请人晏军,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现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陈朝辉,男,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徐玲,女,汉族,1984年4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案在执行晏军与陈朝辉、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02执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翱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