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作珍与谢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作珍,谢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471号原告:廖作珍,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名革,奉新县海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冬,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原告廖作珍诉被告谢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廖作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作珍以与被告谢冬已私下协商一致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作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廖作珍负担。审 判 员 杨春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海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