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曹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曹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222号原告: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郭建涛,职务:经理。被告:曹俊,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固始县。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曹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95元,减半收取计6697.5元,由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郭智华人民陪审员 哈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浩 来自